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出台[新闻]
(栗晓烁 刘翔宇)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两免一补”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实施细则》明确,“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根据《实施细则》,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县(市、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实施细则》提出,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学生个人所有。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版本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生均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将“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自评工作。“两免一补”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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