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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待全面推广

发布时间:2021-01-21 16:35:20 阅读: 来源:焊条厂家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待全面推广

专家认为,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进来,并按股份比例分红,突出股权,弱化行政手段,农民利益也能得到保障,这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方式和途径。  股份合作改革是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种主要的制度创新模式,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农民自主建设制度与政府政策引导合力作用的结果。海南以及江苏的苏州、南通等地农村土地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全国范围尚未全面推行。  日前,国土部副部长王世元公开表示,国土部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农业经合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实现最大化。  股份制能否全面推广有待观察  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予以充分肯定。  严金明说,“股份制本身不是新鲜事,近年不少地方虽陆续试点土地股份制改革,如江苏苏州、南通和海南等地很早就进行改革和探索,但利用股份形式来配置土地资源在全国还不是很普遍,目前只局限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局部地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进来,并按股份比例分红,突出股权,弱化行政手段,使土地更加高效利用,让土地效益充分发挥出来,农民利益也能得到保障,这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方式和途径。”  严金明表示,土地本身是资产,也是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农村土地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通过股权取得更高的回报,农民也会拥护。过去建设用地往往走征地途径,对农民补偿很少,因而在征地时阻力很大。此外,农民使用土地比较分散,很难发挥整体和规模效应,股份制是一种比较积极的值得探索的方式,也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但严金明认为,搞股份制也要具备一定条件,必须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先搞试点。他建议,首先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看农民是否愿意入股;其次农民在集体组织里要有发言权;此外,还要以一定产业发展为依托。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推进,譬如,农业产业化需要规模经营和规模效应,就需要将分散的土地集中种植,搞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既可在合作社打工,又可以按股权比例分红;又如,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将农用地变为产业用地时也可采用股份制方式,让农民从中受益。一些比较成熟的地方如海南省和江苏苏州效益已经显现,但还没有全面推广。  事实上,在上世纪90年代,以广东南海为代表的珠三角地区率先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由此打破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桎梏,催生出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加速推动了整个珠三角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但这些先行地方的经验却未在全国推广。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第三研究室主任秦中春研究员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改革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它与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没到转型阶段,土地股份制改革只能在发达地区先行。今后随着城镇化水平提高,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村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新的流转和重新组合,使用权关系会有所改变,会往好的方面发展,土地通过交易完成,大家都能受益。至于股份合作制是否是一种最有效最完善的制度,现在还很难断言,还有待观察。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改革的需求模式也有所不同,应该实行多样化。“并非所有地方一‘股’就灵,这也正是政府没有在全国大规模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原因所在。”  在合约变化中保护农民利益是关键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利益问题,如何确保农民利益是大家关心的焦点。  秦中春说,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土地股份和约应由农民自主选择,政府不能介入太多行政手段,但在合约变化过程中政府要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损。这其中要注意几方面问题:一是土地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二是合约制定要在合理、合法、公平的框架下进行,怎么定权、定股都要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三是保护好耕地资源,不踩红线,在发挥土地最大效能与价值的同时,要着眼于土地的永续利用。  严金明也强调,在具体运作时关键要把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农村土地改革本身属于利益调整,可能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地方政府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的大局出发,首先还农民土地的真正权利,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然后要保护农民土地自身的回报,现在我国还存在城乡土地产权不对等,同城同乡不同价等问题,新一轮土地改革必须要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秦中春认为,我国城乡土地存在很大差别,随着股份制等多种改革模式的启动,城乡土地差别也会逐渐缩小,在同一个区域、同样用途的土地,它的管理方式和市场价值也会趋向相同,但不同区域的土地,其价值差异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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